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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能否在破產拍賣中直接以物抵債?——法律視角下的優先權實現路徑
時間:2025-06-08 10:04:22 來源: 作者:
抵押權人能否在破產拍賣中直接以物抵債?——法律視角下的優先權實現路徑
在破產財產處置環節,抵押權人作為優先債權人,其權益實現方式直接影響破產程序效率與債權人利益平衡。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09條,抵押權人對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實務中關于“以物抵債”的合法性爭議從未間斷。本文結合《民法典》《企業破產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判例,系統解析抵押權人權利實現路徑。
一、抵押權人權利實現的法定模式
拍賣變價:原則性規定與例外情形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2條,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抵押財產原則上應通過公開拍賣實現價值最大化。但以下情形可突破拍賣程序:
雙方合意抵債: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經法院裁定認可后可直接過戶。
流拍后的抵債申請:經三次拍賣仍流拍的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可申請以最后一次拍賣保留價抵債。
變價款的分配規則
抵押權人優先受償范圍限于擔保債權數額,超出部分納入破產財產統一分配。例如,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抵押權人債權本金5000萬元,抵押物拍賣價6000萬元,其中5000萬元優先受償,剩余1000萬元用于清償普通債權。
二、以物抵債的合法性邊界
程序要件:法院裁定與債權人會議決議
以物抵債需同時滿足:
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變價方案
法院出具以物抵債裁定書
在“某機械制造公司破產案”中,抵押權人未獲債權人會議同意逕行抵債,被法院認定為程序違法,裁定撤銷抵債行為。
實體要件:價值相當與權利潔凈
抵押物價值需與債權數額基本相當,且不存在以下瑕疵:
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
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
抵押物附有法定優先權(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三、實務中的風險防控策略
抵押權人的預防性措施
設立監管賬戶:要求抵押人將租金等經營收入納入專項監管,防止財產流失。
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破產前申請強制執行可中斷破產時效。
管理人的審查義務
管理人需對以物抵債申請進行實質審查,重點核查:
抵押權設立的合法性(如是否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物評估價值的公允性
抵債是否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四、權利救濟的司法路徑
對違法抵債的撤銷權行使
其他債權人發現抵債行為存在《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的欺詐情形,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申請法院撤銷。
抵押權落空的補救措施
當抵押物滅失或價值顯著減少時,抵押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390條主張:
要求抵押人提供等值擔保
提前行使抵押權
就保險金、賠償金優先受償
結語:權利實現與破產效率的平衡藝術
抵押權人以物抵債權利的行使,本質是物權優先性與破產程序公平性的博弈。立法既需保障抵押權人快速實現債權,又要防止個別清償損害破產法宗旨。對抵押權人而言,應強化事前風險防控;對管理人而言,需嚴格履行審查職責;對司法機關而言,須通過典型案例確立裁判規則。唯有如此,方能實現破產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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