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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后債務何時清償?法律規定的還款時間表
時間:2025-06-06 17:13:20 來源: 作者:
破產重組后債務何時清償?法律規定的還款時間表
在破產重組程序中,債務清償是債權人最核心的關切。《企業破產法》第79條、第89條及最新司法解釋構建的規則體系,對清償時間表、特殊情形處理、債權人權利救濟作出明確規定。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判例,系統解析破產重組后的債務清償規則。
一、法定清償時間表
重整計劃執行期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9條,重整計劃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1)分期償還:可約定按季度、半年度分期還款;
(2)展期規則: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延長1-2年;
(3)提前清償:對小額債權人,可約定提前全額清償。
某制造企業重整案中,法院批準3年執行期,對10萬元以下債權全額清償,其余分5期償還。
清償順序的剛性規則
對破產財產分配,采用“四層清償體系”:
(1)第一順位:破產費用、共益債務;
(2)第二順位:職工債權(工資、社保、補償金);
(3)第三順位:稅收債權;
(4)第四順位:普通債權。
某零售企業重整案中,法院將2.8億元破產財產按此順序分配,普通債權清償率僅12%。
特殊債權的優先保護
對以下債權,給予超級優先權:
(1)購房人債權:對交付全款或大部分房款的購房人,優先清償;
(2)建設工程款:對在建工程抵押債權,優先于抵押權人清償;
(3)“三期”待遇:對孕期、產期、哺乳期職工工資,優先于普通債權清償。
某地產項目重整案中,法院將1.2億元購房款優先清償,保障800戶業主權益。
二、特殊情形的處理規則
未申報債權的補充清償
對逾期未申報的債權,采用“剩余財產分配”規則:
(1)申報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至3個月;
(2)補充申報: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仍可申報;
(3)清償規則:按普通債權同等比例清償。
某化工企業重整案中,法院對補充申報的3500萬元債權,按8%比例清償。
或有債權的預留規則
對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等或有債權,采用“提存制度”:
(1)提存比例:按爭議金額50%-100%提存;
(2)提存期限: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日起2年;
(3)分配規則:逾期未發生的,納入破產財產分配。
某汽車廠商重整案中,法院對1.5億元產品召回責任,按80%比例提存2.4億元。
跨境債權的協調機制
對涉及境外債權,采用“屬地管轄+跨境協作”模式:
(1)境外認可:重整計劃需經境外法院認可;
(2)跨境托管:委托境外托管人管理資產;
(3)收益匯回:對處置收益,需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
某跨國集團重整案中,法院通過跨境協作機制,處置境外子公司股權,回收資金3.2億美元。
三、債權人維權實務指南
重整計劃的表決權行使
(1)分組表決:按債權性質分設職工組、稅務組、普通組;
(2)通過標準:各組出席人數過半且債權總額過半同意;
(3)強制批準:對未通過組,法院可依法強制批準。
某貿易公司重整案中,法院強制批準計劃,普通債權清償率從5%提升至15%。
執行監督的權利救濟
(1)執行異議:對管理人執行行為,可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更換管理人:對存在利益沖突的管理人,可申請法院更換;
(3)衍生訴訟:對重整計劃損害權益的,可提起撤銷權訴訟。
某銀行通過行使衍生訴訟權利,撤銷重整計劃中對其不利的條款,清償率提升10%。
未受償債權的后續救濟
(1)參與分配:對執行程序中的債權,可申請參與破產分配;
(2)股東追責:對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可主張補充賠償責任;
(3)刑事控告:對涉嫌詐騙的債務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某債權人通過刑事控告,追回債務人隱匿資產800萬元,清償率提升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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