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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息索賠全攻略:法律術語與實操要點
時間:2025-06-06 16:11:23 來源: 作者:
工程欠款利息索賠全攻略:法律術語與實操要點
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進度款拖欠引發的利息索賠爭議頻發。根據《民法典》第807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26條及《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構建的規則體系,逾期付款利息的索賠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文結合2024年最新判例,系統解析利息索賠的法律路徑。
一、利息性質的法律界定
法定孳息的認定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680條,工程欠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其產生不依賴于當事人約定:
(1)自逾期之日起算:以應付未付之日為起算點;
(2)按LPR標準計息:參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3)可主張復利:對逾期利息產生的孳息,可循環計息。
某商業綜合體案中,法院認定逾期利息屬法定孳息,判決按LPR上浮50%計息。
違約金與利息的競合處理
對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與利息的,采用“就高原則”:
(1)違約金高于利息:按違約金執行;
(2)利息高于違約金:按利息執行;
(3)雙重主張限制:不得同時主張違約金與利息。
某住宅項目案中,法院認定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違約金高于LPR,駁回利息主張。
墊資利息的特別規則
對承包方墊資施工的,利息主張需滿足:
(1)墊資約定:合同需明確約定墊資條款;
(2)利率上限:不得超過LPR;
(3)用途證明:需提供資金流水、材料采購憑證等。
某市政工程案中,法院因無墊資約定,駁回承包方利息訴求。
二、索賠條件的實務審查
付款節點的舉證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27條,承包方需證明:
(1)進度款申報:按合同約定提交付款申請;
(2)審核確認:發包方在約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3)付款期限: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已屆滿。
某數據中心案中,法院因承包方未提交進度款申報記錄,駁回利息訴求。
逾期原因的抗辯審查
對發包方主張的逾期事由,采用“嚴格審查”標準:
(1)不可抗力:需提供政府文件、氣象證明等;
(2)承包方過錯:需證明質量缺陷、工期延誤等;
(3)第三方原因:需證明系設計單位、監理方過錯。
某物流園區案中,法院認定發包方以“政府審計未完成”為由拒付利息不成立。
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
對持續拖欠的工程款,采用“分段計算”規則:
(1)定期給付:按每期付款日分別計算時效;
(2)連續拖欠:從最后一期付款日計算時效;
(3)時效中斷:主張權利、提起訴訟等情形。
某廠房工程案中,法院認定承包方連續5年主張權利,時效未屆滿。
三、利息計算的實務技巧
計息基數的動態調整
對工程變更、簽證增加的款項,采用“實際發生”原則:
(1)已確認變更:從確認之日起計息;
(2)未確認變更:從起訴之日起計息;
(3)爭議部分:暫不計息,待鑒定后計算。
某醫院遷建工程案中,法院對爭議部分的500萬元簽證款,從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計息。
利率標準的司法裁量
對約定不明的利率,法院可酌情調整:
(1)行業慣例:參考建筑行業融資成本;
(2)過錯程度:對惡意拖欠的,可上浮利率;
(3)公平原則:避免利率過高導致利益失衡。
某文化中心案中,法院將合同約定的日千分之一利率調整為LPR的1.3倍。
稅金成本的特別考慮
對利息收入,需按“利息所得”繳納增值稅:
(1)稅率適用:一般納稅人按6%稅率;
(2)發票開具:需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3)稅款抵扣:發包方可將利息支出作為成本列支。
某商業廣場案中,法院因承包方未開具發票,暫扣10%利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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