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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使用但尾款未結,承包方如何維權?
時間:2025-06-06 15:45:55 來源: 作者:
工程已使用但尾款未結,承包方如何維權?
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普遍存在。根據《民法典》第793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9條,此類行為可能被視為"視為竣工驗收",承包方據此主張工程款具有法律依據。本文結合2024年最新判例,系統解析尾款追償的實務策略。
一、法律推定的適用規則
視為驗收的法定要件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9條,需同時滿足:
(1)發包人擅自使用;
(2)使用部位為工程主體部分;
(3)使用時間超過合理期限。
某商業廣場案中,法院認定甲方開業使用行為構成"視為驗收",判決支付95%工程款。
質量責任的例外情形
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質量缺陷,承包方仍需承擔責任:
(1)隱蔽工程驗收:需提供分部驗收記錄;
(2)質量保修期:從實際使用日起算;
(3)重大缺陷報告:對明顯質量問題,承包方需書面告知。
某住宅項目案中,法院因承包方未履行隱蔽工程報驗義務,判決承擔地下室滲漏修復費用。
計價規則的特別約定
對固定總價合同,按"完成比例+簽證變更"計價:
(1)完成比例:按已完工程量占比確定;
(2)簽證變更:對增加部分據實結算;
(3)下浮讓利:對減少部分相應扣減讓利。
某醫院遷建工程案中,法院按審計確定的87%完成比例,判決支付工程款。
二、尾款追償的實務路徑
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807條,承包方可在工程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
(1)行使期限: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起18個月內;
(2)受償范圍:限于人工費、材料費等實際支出;
(3)實現方式:需通過訴訟或仲裁確認優先權。
某產業園案中,法院認定承包方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人獲得清償。
財產保全的創新應用
對可能轉移財產的發包方,可申請法院采取:
(1)行為保全:禁止轉讓、抵押在建工程;
(2)早期財產保全:在訴訟前即申請查封賬戶;
(3)擔保置換:對超標的查封,可申請以等值財產置換。
某物流園區案中,承包方通過訴前保全凍結甲方賬戶,迫使對方達成調解協議。
刑事維權的終極手段
對惡意欠薪的發包方,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1)立案標準:欠薪金額5萬元以上,經政府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2)證據要求:需提供欠薪憑證、政府責令支付文書;
(3)刑事風險:發包方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某開發商因惡意欠薪120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三、特殊情形的應對策略
以房抵債的合規操作
對協商以房抵債的,需注意:
(1)價格公允:不得低于備案價90%;
(2)網簽備案:及時辦理預告登記;
(3)稅務籌劃:提前規劃增值稅、契稅負擔。
某安置房項目案中,法院認定以房抵債協議有效,但要求補繳差價稅款。
表見代理的突破路徑
對項目部人員擅自確認的債務,可主張表見代理:
(1)外觀授權:持有項目部印章或授權委托書;
(2)合理信賴: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3)交易習慣:符合行業慣例。
某材料供應商案中,法院認定項目部副經理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判決總包單位承擔付款責任。
破產程序的權益保障
對進入破產程序的發包方,需及時:
(1)債權申報:在破產受理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監督權;
(3)主張共益債務:對繼續施工產生的費用,主張優先受償。
某酒店破產案中,法院認定承包方的續建費用屬共益債務,優先于普通債權清償。
結語
在工程量取消索賠與工程尾款追償的法律實踐中,法律既是權利的守護者,也是程序的規范者。對承包方而言,精準取證、合規簽證、適時訴訟,是成功維權的關鍵;對發包方來說,規范變更程序、防范惡意索賠、積極化解糾紛,方能在建設中防范法律風險。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每個主體的共同參與,更需要法律人的專業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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