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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重組期間資質如何處理?還能正常簽合同嗎?
時間:2025-06-06 17:21:57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重組期間資質如何處理?還能正常簽合同嗎?
在破產重組程序中,企業資質的存續與合同簽訂能力直接影響經營恢復。《企業破產法》第75條構建的“經營自主權”規則,對資質維護、合同簽訂、風險防范作出明確規定。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判例,系統解析重組期間的資質處理與合同規則。
一、企業資質的存續規則
行政許可的自動延續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以下資質在重組期間自動延續:
(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動延長至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2)特許經營資質:對供水、供電等民生資質,不得擅自撤銷;
(3)建筑資質:對施工總承包資質,可申請延期1-2年。
某建筑企業重整案中,法院協調住建部門將一級資質延期18個月,保障項目履約。
資質剝離的特別程序
對需剝離的資質,采用“司法拍賣+行政審批”模式:
(1)評估作價:委托資質評估機構確定市場價值;
(2)公開拍賣:通過司法拍賣平臺轉讓資質;
(3)行政審批:買受人需符合資質審批條件。
某設計院重整案中,法院將甲級設計資質作價8000萬元拍賣,買受人3個月內完成資質變更。
資質注銷的救濟路徑
對行政機關擬注銷的資質,采用“司法復議”機制:
(1)異議申請:在收到注銷通知后15日內提出;
(2)聽證程序:法院可組織行政聽證;
(3)司法確認:對合法資質,法院可裁定禁止注銷。
某醫藥企業重整案中,法院裁定禁止藥監部門注銷GMP證書,保障藥品生產資質。
二、合同簽訂的實務規則
管理人的合同簽訂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管理人享有以下權利:
(1)決定繼續履行:對必要合同,可決定繼續履行;
(2)提供擔保:對繼續履行的合同,需提供等值擔保;
(3)解除合同:對非必要合同,可通知對方解除。
某物流企業重整案中,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5份運輸合同,但因未提供擔保,被相對方起訴要求解除。
債務人的自主經營權
對未接管的債務人,保留以下權利:
(1)日常經營:對50萬元以下合同,可自主簽訂;
(2)緊急處置:對易腐貨物,可自主變賣;
(3)專業事務:對技術合同,可委托原團隊履行。
某科技公司重整案中,法院允許債務人繼續簽訂研發合同,但要求管理人每月審計經費使用。
相對方的風險防范
對與重組企業簽約的相對方,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共管賬戶:將合同款項打入管理人共管賬戶;
(2)縮短付款周期:約定月結或貨到付款;
(3)增加擔保條款:要求提供股東保證或抵押擔保。
某供應商通過要求共管賬戶,成功追回85%貨款,風險降低70%。
三、特殊合同的處置規則
未履行合同的處理
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采用“二分法”規則:
(1)繼續履行:對必要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
(2)解除合同:對非必要合同,通知對方解除,對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某商業地產重整案中,管理人決定解除23份租賃合同,但因未提前通知,被法院判決賠償3個月租金。
長期合同的變更規則
對5年以上長期合同,采用“情勢變更”原則:
(1)協商變更:對租金、價款等條款,可協商調整;
(2)司法調整:協商不成的,可申請法院調整;
(3)終止履行:對無法繼續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某光伏電站重整案中,法院將電費結算價從0.8元/度調整為0.6元/度,保障電站持續運營。
涉外合同的準據法適用
對涉及境外法律的合同,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
(1)特征履行:以合同主要義務履行地為準據法;
(2)意思自治:尊重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3)強制規則:對破產程序事項,適用法院地法。
某跨國貿易合同中,法院對貨款支付方式適用中國法,對質量標準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結語
在破產重組的債務清償與合同簽訂法律實踐中,法律既是風險的防火墻,也是重生的指南針。對債權人而言,參與重整計劃、行使監督權、主張優先清償,是維護權益的關鍵;對債務人來說,嚴守資質存續規則、創新合同模式、善用司法救濟,方能在重組中涅槃重生。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每個主體的共同參與,更需要法律人的專業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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