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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間合同效力與注銷后執行可能性法律解析
時間:2025-06-13 14:25:06 來源: 作者:
清算期間合同效力與注銷后執行可能性法律解析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企業法人資格的存續狀態直接影響其民事行為能力。本文以《民法典》《企業破產法》為核心依據,系統解析清算期間合同效力認定規則,并探討企業注銷后的執行救濟路徑。
一、清算期間合同效力的司法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八條,清算期間企業仍具有法人資格,但民事行為能力受限:
有效合同情形
履行清算義務所必需:如財產保管合同、審計委托合同
維護債權人利益:如債務追償授權書、債權轉讓協議
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案》新增"清算必要合同"白名單制度
無效合同情形
超越清算目的:如繼續生產經營合同、對外投資協議
損害債權人利益:如低價轉讓財產合同、個別清償債務合同
典型案例:某貿易公司在清算期間簽訂倉儲合同被判有效,因合同內容屬于財產保管必要行為
效力待定情形
需經債權人會議追認:如重大資產處置合同、訴訟和解協議
追認期限為債權人會議召開后15日
二、合同效力的實務認定標準
主體資格審查
核查企業是否完成清算備案
確認清算組負責人簽字效力
合同目的審查
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參考合同標的與清算目的關聯度
程序合規審查
重大合同需經債權人會議決議
2025年《破產審判紀要》明確"網絡會議表決"效力
三、企業注銷后的執行救濟路徑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企業注銷后執行救濟存在三重路徑:
股東責任追償
適用情形:未依法清算即注銷
責任范圍:以未繳出資為限承擔補充賠償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業股東因隱匿財產注銷,被判承擔全部債務
清算責任人追償
適用情形: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
賠償范圍:債權人直接損失
2025年《破產管理人管理辦法》新增"清算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人承諾追償
適用情形:第三人書面承諾清償債務
效力認定:需經公證程序確認
四、實務中的執行障礙破解
執行主體變更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七十二條
需提交注銷證明、股東承諾書等材料
執行回轉程序
適用情形:發現注銷前隱匿財產
時效要求: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
刑事追責銜接
涉嫌"妨害清算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刑事立案不影響民事賠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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