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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財產全解析:哪些資產能納入清算池?申請破產需滿足哪些硬性條件?
時間:2025-06-12 15:41:33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財產全解析:哪些資產能納入清算池?申請破產需滿足哪些硬性條件?
在破產程序的財產清算環節,債務人財產范圍的界定直接影響債權人權益的實現。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均為債務人財產。本文將以法律條文為核心,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系統解析債務人財產的構成與企業申請破產的法定條件。
一、債務人財產的“全景圖”:這些資產均屬清算范圍
有形資產:
不動產:廠房、土地使用權、住宅等,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動產:機器設備、存貨、交通工具等,需交付管理人實際控制。
無形資產:
知識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等,需評估市場價值;
數據資產:客戶名單、數據庫等,部分法院認可其財產屬性。
財產權益:
應收賬款:需提供合同、發貨單等債權憑證;
股權投資:對子公司、參股公司的股權需進行審計評估。
特殊財產:
信托財產:破產前設立的信托財產原則上不屬于破產財產;
破產撤銷權:對破產前1年內低價轉讓的財產,管理人可行使撤銷權追回。
在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追回被惡意轉讓的專利技術,使普通債權清償率提升8個百分點。此案顯示:特殊財產處置是提升清償率的關鍵。
二、財產認定的“排除規則”:這些財產不得納入清算
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社會保障權益;
軍功章、榮譽證書等具有人身屬性的財產。
已設立擔保的財產:
抵押財產由擔保權人優先受償,剩余部分納入破產財產;
對超額擔保部分,債權人可主張“超額擔保無效”。
取回權財產:
他人寄存的財物,權利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主張取回;
買賣合同中的在途貨物,買受人可主張“所有權保留”。
在某物流企業破產案中,托運人通過行使取回權,成功追回被誤納入破產財產的貨物,避免損失500萬元。此案警示:取回權認定需嚴格審查權屬憑證。
三、企業破產的“準入門檻”:這些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申請破產:
債務人資格:
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
金融機構破產需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
破產原因: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需滿足“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債務履行期限已屆滿、未完全清償”三要件;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需經審計機構出具“資不抵債”專項報告;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如資金鏈斷裂、停止經營、法定代表人失聯等。
破產程序選擇:
破產清算:以終止法人資格為目的;
破產重整:以企業重生為目的,需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破產和解:以債權人讓步換取債務人存續。
在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法院以“未提交專項審計報告”為由,駁回企業的破產申請,要求補充材料后重新申請。此案顯示:程序合規是破產申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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