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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續簽=自動離職?勞動仲裁這樣判!
時間:2025-06-09 16:07:14 來源: 作者:
合同到期未續簽=自動離職?勞動仲裁這樣判!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實務中,補償金支付需綜合考量“未續簽原因”“勞動者態度”“合同類型”等因素。本文結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及最新司法案例,系統梳理合同到期未續簽的判決規則與實務操作。
一、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經濟補償金規則
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情形:
法定補償義務: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
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不續簽的情形:
無補償義務:若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無需支付補償金。
例外情形:若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降低條件(如工資、崗位)而拒絕續簽,仍可主張補償金。
二、實務中未續簽合同的爭議與解決
未續簽期間的勞動關系認定:
事實勞動關系: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4條)。
雙倍工資風險: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未續簽書面合同的,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特殊合同類型的處理:
無固定期限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情形的(如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有權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試用期合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用人單位需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三、實務建議:如何規范合同到期管理?
續簽前評估:
對合同到期員工,提前評估其工作表現、崗位需求及合規風險,決定是否續簽。
對決定不續簽的,保留客觀證據(如績效考核不合格記錄)。
續簽程序合規:
合同到期前30日通知勞動者續簽意向,保留書面通知記錄。
對同意續簽的,及時訂立書面合同,避免雙倍工資風險。
爭議解決策略:
爭議發生后,優先通過勞動監察調解或律師協商解決,降低訴訟成本。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結語
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經濟補償金支付需綜合考量法律規則與實務操作。通過合規評估、程序規范與爭議調解,可有效規避用工風險,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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