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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辭退員工賠償翻倍?這些法律紅線千萬別碰!
時間:2025-06-09 15:57:12 來源: 作者:
無故辭退員工賠償翻倍?這些法律紅線千萬別碰!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可能面臨賠償金翻倍的法律風險。實務中,哪些情形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本文結合《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87條及最新司法案例,系統梳理賠償翻倍的法定情形與實務要點。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解除理由不成立:
典型表現:以“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經營困難”為由辭退,但無客觀證據支持。
法律后果:需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2倍),并可能承擔勞動者維權成本(《勞動合同法》第87條)。
解除程序違法:
未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通知工會,屬于程序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
未送達解除通知:解除決定未有效送達員工,勞動關系仍存續,用人單位需繼續支付工資。
歧視性辭退:
禁止情形:因性別、年齡、民族、宗教信仰、殘疾等辭退員工,構成就業歧視(《就業促進法》第3條)。
典型案例:北京朝陽法院判決,用人單位以“未婚未育”為由辭退女性員工,賠償金翻倍。
二、賠償金計算的實務規則
經濟補償金基數:
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勞動合同法》第47條)。
上限規則: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封頂,補償年限最高12年。
賠償金翻倍規則:
適用情形:僅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方可主張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2倍)。
例外情形:若勞動者主動辭職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三、實務建議:如何規避違法辭退風險?
解除前合規審查:
核實解除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過失性辭退)或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規定。
對“不勝任工作”的認定,需保留績效考核記錄、培訓或調崗證據。
程序合規操作:
解除前通知工會并聽取意見,保留書面回復(《勞動合同法》第43條)。
解除通知需直接送達員工,保留簽收記錄或郵寄憑證。
和解與訴訟策略:
爭議發生后,優先通過勞動監察調解或律師協商解決,降低訴訟成本。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結語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可能面臨賠償金翻倍的法律風險。通過合規審查、程序規范與爭議調解,可有效規避違法解除風險,維護勞動關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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