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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訴企業破產申請全解析:法律路徑與實務要點
時間:2025-06-06 13:32:46 來源: 作者:
涉訴企業破產申請全解析:法律路徑與實務要點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企業因涉訴導致經營困難,破產成為止損重生的選擇。但訴訟纏身是否影響破產申請?程序如何銜接?本文結合《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及2024年最新司法政策,系統梳理涉訴企業破產申請的法律路徑。
一、涉訴企業破產申請的合法性基礎
訴訟不影響破產申請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可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申請破產,法律未將涉訴列為禁止情形。某貿易公司涉17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仍成功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訴訟中止的例外情形
《企業破產法》第20條確立"破產申請受理中止訴訟"規則,但三類案件除外:
(1)勞動爭議仲裁;
(2)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刑事訴訟;
(3)債務人提起的訴訟。
某建筑公司破產案中,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中止了12起施工合同糾紛案,但繼續審理其主張工程款的3起案件。
執行程序的銜接規則
對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法院需在破產受理后裁定"執行中止"。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執行法院未及時中止對設備的拍賣,破產管理人通過"執行異議之訴"追回財產。
二、破產申請的實務操作指南
申請主體的選擇策略
(1)債務人申請:需提交審計報告、資產清單、職工安置預案;
(2)債權人申請:需提供到期債權憑證、債務人資不抵債證明;
(3)清算組申請:對解散未清算企業,清算組可直接申請。
某科技公司涉專利侵權案,債權人以"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賠償"為由申請破產,法院裁定受理后中止侵權訴訟。
管轄法院的確定規則
(1)地域管轄: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按標的額對應級別,但金融企業由中院管轄;
(3)集中管轄: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由核心企業所在地法院管轄。
某跨省集團破產案中,最高法院指定主要財產所在地中院集中管轄23家子公司破產案。
申請材料的特別要求
(1)涉訴情況說明:需列明未結案件案號、標的、進展;
(2)財產保全清單:需注明被查封財產、保全法院、查封期限;
(3)訴訟風險評估:對可能產生的賠償、違約金進行量化分析。
某上市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因未完整披露涉訴情況,被法院責令補充材料,延誤受理程序32天。
三、涉訴企業破產的特殊程序處理
未決訴訟的集中管轄
對破產受理前已開始的訴訟,法院可采取:
(1)移送管轄:統一移交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審理;
(2)中止審理:待管理人接管后決定是否繼續;
(3)協議管轄:與債權人協商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
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法院將分布在全國的38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移送本院集中審理,提升審判效率。
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則
對未決訴訟債權,采用"申報+暫緩確認"模式:
(1)申報時需注明案件進展;
(2)管理人暫緩確認債權金額;
(3)待生效判決作出后調整。
某產品質量糾紛案中,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注明"預計賠償500-800萬元",法院最終按720萬元判決確認債權。
管理人接管的創新機制
(1)訴訟代理權移交:管理人自動取代原法定代表人成為訴訟代表人;
(2)證據材料移交:原代理人需在3日內移交全部證據材料;
(3)和解權限限制:重大訴訟和解需經債權人會議決議。
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中,管理人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與銀行和解,法院認定和解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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