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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排除范圍深度解析:這些資產法院不會納入清償!
時間:2025-06-06 13:19:09 來源: 作者:
破產財產排除范圍深度解析:這些資產法院不會納入清償!
在破產程序中,財產范圍的界定直接關系債權人受償率與債務人重生可能。《企業破產法》第30條明確破產財產范圍,但實務中大量專屬財產需通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2條至第5條排除。本文結合2024年最新判例,系統梳理破產財產排除規則。
一、法定排除財產的類型化解析
專屬人身財產的絕對排除
(1)人身損害賠償金:因身體侵權獲得的賠償,屬個人專屬財產。某工傷職工破產案中,法院將120萬元傷殘補助金排除在破產財產外,優先保障生存權。
(2)保險受益金: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不納入破產財產。某企業家破產案中,其子作為受益人的500萬元壽險理賠款,未被列入清償范圍。
(3)特殊職務補償:公務員、軍人退役金、住房公積金等專項補償。某公務員破產案中,法院將38萬元住房公積金認定為政策性補償,排除在破產財產外。
權屬爭議財產的特別處理
(1)代持財產:需通過"實質大于形式"審查。某代持股權案中,法院通過23筆資金流水證明實際出資人身份,將登記在破產人名下的股權排除在破產財產外。
(2)信托財產:獨立于破產財產。某家族信托案中,法院認定信托財產具有風險隔離功能,未因委托人破產而終止。
特殊經營財產的例外情形
(1)許可證照:特許經營權、資質證書等不可轉讓財產。某建筑企業破產案中,法院將一級建造師資質認定為專屬財產,允許債務人繼續使用。
(2)技術秘密: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可單獨處置。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法院將核心算法作為技術秘密評估作價,通過許可使用實現價值最大化。
二、排除程序的實務要點
權屬證明的舉證責任
主張財產排除的,需提供:
(1)權屬憑證:產權證、購買合同、付款憑證;
(2)專屬關系證明:人身損害賠償協議、保險合同、代持協議;
(3)公示證據:對不動產、車輛等需提供登記信息。
某房產糾紛案中,債權人因無法提供代持協議原件,法院將爭議房產納入破產財產。
異議程序的特別規定
對管理人認定結果有異議的,需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15日內提起訴訟。某設備租賃案中,出租人超過異議期主張所有權,法院以"失權"為由駁回訴訟請求。
跨境財產的協調機制
對境外財產,需通過司法協助程序確認權屬。某跨國企業破產案中,中國法院首次承認美國破產程序對境外專利的排除效力,實現全球財產協同處置。
三、風險防范實務建議
企業主的財產隔離策略
(1)婚內財產協議:明確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邊界;
(2)信托架構:設立家族信托隔離經營風險;
(3)保險規劃:配置大額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
某上市公司實控人通過家族信托,成功隔離3.2億元個人財產未被納入破產清算。
債權人的盡調清單
(1)財產清單:要求債務人提供最近6個月財產變動情況;
(2)權屬檔案:核查房產、股權、知識產權的登記信息;
(3)涉訴信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權屬爭議案件。
某銀行在貸前調查中發現債務人擬抵押房產存在權屬爭議,及時調整擔保方案避免損失。
管理人的核查創新
(1)區塊鏈取證:對電子證據進行存證核驗;
(2)大數據篩查:通過"天眼查"等工具核查關聯交易;
(3)專家輔助:對技術秘密、特殊資質聘請專業機構評估。
某管理人團隊通過大數據篩查,發現債務人隱匿的境外專利,追回破產財產1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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