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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債權人訴訟執行規則:法律保護與程序限制解析
時間:2025-05-29 11:18:06 來源: 作者:
破產重整期間債權人訴訟執行規則:法律保護與程序限制解析
——從訴訟中止到權利救濟的全流程法律指南
破產重整期間,債權人訴訟執行權受到《企業破產法》第20條的嚴格限制,但法律也設置了多項例外情形。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實踐,系統解析重整期間債權人訴訟執行的法律規則、實務難點與權利救濟路徑,為債權人提供全流程指引。
一、訴訟執行的中止規則與例外情形
自動中止原則
中止范圍: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所有針對債務人的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均應中止;
例外情形: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追索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等權利。
典型案例:某銀行在重整期間申請執行抵押房產,法院以“擔保物權行使不受限”為由支持執行。
管理人監督下的訴訟處理
訴訟承接:管理人可決定繼續或放棄已開始的訴訟;
和解權限:管理人經法院許可,可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
二、債權人訴訟執行的實務難點
程序性障礙
管轄權沖突:重整期間新提起的訴訟需由受理破產法院集中管轄;
證據固定難題:企業財務資料可能被管理人接管,導致舉證困難。
實體性爭議
債權性質認定:普通債權與共益債務的界限直接影響清償順序;
撤銷權行使:對破產前一年內的無償轉讓、明顯不合理交易申請撤銷。
三、債權人權利救濟路徑
參與重整計劃表決
分組表決機制:債權人可按債權性質(如擔保債權組、普通債權組)行使表決權;
強制批準權:法院可強制批準未獲全組通過但符合法定條件的重整計劃。
追加分配申請
申請條件:重整程序終結后2年內發現企業存在可分配財產;
財產范圍:包括隱匿財產、虛假債權核銷的財產、程序終結后新發現的財產。
四、最新司法動態:債權人保護的強化措施
2025年《破產審判紀要》新規
明確重整期間債權人可申請更換不稱職管理人;
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重大資產處置進行價值評估;
強化對關聯交易的穿透式審查,防止利益輸送。
數字化改革賦能
部分法院試點“債權人服務平臺”,實現在線申報債權、查詢進度、參與表決;
區塊鏈技術應用于債權確認,防范虛假申報風險。
結語:訴訟執行不是“權利終點”,而是法治平衡的起點
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執行規則,體現了法律對債權人權益的傾斜保護與對重整程序的嚴格維護之間的平衡。債權人需善用程序權利,積極參與重整計劃表決與財產分配;債務人則需配合財產交接,避免因隱匿財產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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