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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條件及法律依據詳解
時間:2024-06-27 10:49:17 來源: 作者: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詳細解釋如下:
一、定義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它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的債務,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的債務。
二、特點
時間存續期間特征: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之日終止的期間之內。
原因行為特征: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生活性債務主要是為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經營性債務則是夫妻雙方為了增值財產所從事的經營性活動中形成的債務。
債務性質特征: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夫妻雙方對此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任何一方都對共同債務負全部給付義務,一方給付后有依確定的份額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對外性特征: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承擔的對外責任,即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
三、形成條件
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責任承擔方式
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清償權,可以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
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離婚時(后),男女雙方對原夫妻共同債務各應負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后,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
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男女平等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但在平等清償時也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
五、法律依據
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條款,特別是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這些條款詳細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形成條件、責任承擔方式等,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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