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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追責股東的司法管轄:法律規則與實務指南
時間:2025-06-11 16:52:47 來源: 作者:
債權人追責股東的司法管轄:法律規則與實務指南
一、地域管轄的確定規則
被告住所地原則的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當股東為自然人時:
經常居住地:需提供連續居住滿1年的證明
戶籍地優先:無經常居住地的以戶籍地為準
多被告情形:多個股東被告可任選其一住所地起訴
某債權人起訴北京、上海兩地股東案中,法院認定上海為某股東經常居住地,裁定由上海法院管轄。
公司住所地管轄的例外情形
當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條時,可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股東侵害公司權益:如關聯交易、挪用資金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人格否認訴訟:穿透公司面紗追責股東
某債權人通過法人人格否認之訴,成功在標的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訴控股股東。
特殊地域管轄的突破性適用
合同履行地:對借款合同等雙務合同可適用
財產所在地:對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
侵權行為地:對侵權之債可適用
某金融機構通過主張侵權行為地管轄,在標的公司所在地法院成功起訴股東。
二、級別管轄的動態標準
基層法院管轄范圍
普通股東責任糾紛
標的額在省級轄區標準以下
無涉外因素的
某債權人起訴股東出資糾紛案,標的額800萬元,由基層法院管轄。
中級法院管轄情形
上市公司股東責任糾紛
標的額超省級轄區標準
涉港澳臺或外國股東
某跨境并購糾紛中,債權人起訴境外股東,由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
專門法院管轄特例
金融法院:對金融機構股東責任糾紛
海事法院:對海事債權相關股東糾紛
知識產權法院:對技術出資糾紛
某券商股東責任糾紛案,由上海金融法院專屬管轄。
三、特殊情形的管轄創新
協議管轄的效力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條,股東協議管轄需滿足:
書面形式:數據電文亦有效
關聯性:與爭議有實際聯系
專屬管轄優先:不得違反公司法等特別規定
某股東協議約定香港仲裁條款,被法院認定有效并駁回起訴。
應訴管轄的適用條件
當股東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時,視為接受管轄。某股東在答辯期內未提異議,法院取得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的攻防策略
異議期限:收到起訴狀15日內提出
異議理由:缺乏事實法律依據將被駁回
救濟程序:對裁定不服可上訴
某股東濫用管轄權異議被法院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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