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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建工合同司法實踐指南:效力認定與爭議解決新趨勢
時間:2025-06-11 10:22:20 來源: 作者:
2025版建工合同司法實踐指南:效力認定與爭議解決新趨勢
一、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根據《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實務中需區分:
效力性規定:如《建筑法》第26條禁止無資質承攬工程
管理性規定:如施工許可制度,未取得不影響合同效力
在某裝飾工程合同案中,法院認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合同效力,但需承擔行政處罰責任。
黑白合同的司法處理
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條,備案中標合同與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案合同為準。但需注意:
變更范圍:僅限工程價款、工期、質量等核心條款
變更時間:必須在工程竣工前完成
變更形式:需通過補充協議等書面形式
掛靠經營的效力認定
在某資質掛靠糾紛案中,法院適用《建筑法》第66條,認定掛靠合同無效,但參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4條,實際施工人可主張工程價款。
二、新型建工合同的效力挑戰
EPC總承包合同的特殊規則
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0條,EPC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并明確約定:
設計施工深度融合條款
風險分擔機制
聯合體連帶責任
在某化工EPC項目案中,法院因合同未明確設計優化收益分配,判決按過錯比例分擔。
裝配式建筑合同的效力認定
依據《"十四五"建筑業發展規劃》,裝配式建筑合同需包含:
構件質量標準
安裝精度要求
BIM技術應用條款
在某裝配式住宅糾紛案中,法院因合同未約定BIM技術標準,駁回發包方質量索賠。
綠色建筑合同的效力要件
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合同需約定:
能耗指標
材料環保等級
運維管理系統
在某商業綜合體糾紛案中,法院認定合同未約定LEED認證條款,不支持發包方主張的違約金。
三、爭議解決的機制創新
調解優先的司法政策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法院推行:
訴前調解:給予30日調解期限
行業調解:委托建筑行業協會專業調解
律師調解:納入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在某地鐵項目糾紛中,通過"調解+司法確認"模式,30日內化解1.2億元爭議。
專家輔助人制度的運用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2條,當事人可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在某超高層建筑糾紛案中,法院準許雙方聘請的BIM技術專家就碰撞檢測問題發表意見,增強裁判專業性。
工程造價鑒定的質證要點
鑒定機構資質審查:需具備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
鑒定材料質證:重點審查施工圖紙、變更簽證的真實性
鑒定意見異議:可在收到報告后10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在某橋梁工程糾紛案中,法院因鑒定機構未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勘驗,否定其造價結論。
四、風險防控的實務建議
合同簽訂的合規審查
建立"五維審查"機制:
主體資格:核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及承包范圍
權利義務:明確發包人提供資料的時間節點
違約責任:設定與履約保證金掛鉤的違約金條款
爭議解決:約定仲裁需明確仲裁機構全稱
附件清單:細化技術標準、材料品牌等要求
履約管理的證據固化
過程資料:實施"周報+月報"制度
變更簽證:采用"四方會簽"機制(發包方、承包方、監理、設計)
會議紀要:明確參會人員簽字權限
新型風險的應對策略
疫情風險:通過"不可抗力+情勢變更"雙重認定機制
材料漲價: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12條的價格調整條款
環保停工: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6條,爭取工期順延
結語:法治化營商環境下的建工行業新生態
當前建筑行業正面臨"雙碳"目標、智能建造、工程總承包等多重變革,2024年全國建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新型合同效力爭議占比已達35%。企業需建立"全周期合規管理體系",從合同簽訂到履約管理實施動態風險防控。司法機關則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在維護交易安全與促進產業升級間尋求平衡。唯有構建"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方能推動建筑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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