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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危機中的企業自救:被起訴公司能否申請破產?涉非吸罪破產案如何處置?
時間:2025-06-10 16:24:18 來源: 作者:
負債危機中的企業自救:被起訴公司能否申請破產?涉非吸罪破產案如何處置?
在經營困境中,企業面臨債務危機時,破產申請常被視為最后的自救手段。然而,當企業同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下簡稱“非吸罪”)等刑事犯罪時,破產程序將面臨更為復雜的法律困境。2025年實施的《企業破產法》修正案與《刑法》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案件的破產處理作出重大調整。本文將從法律規范、實務操作、案例解析三重維度,解析負債企業申請破產的可行性及涉非吸罪破產案的處置規則,為企業構建合規應對指南。
一、負債企業申請破產的“法律路徑”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規定,企業申請破產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破產原因的“雙重標準”
資不抵債: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雖未資不抵債,但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呈連續狀態。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欠款1億元被起訴,法院查明其資產僅8000萬元,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二)破產申請的“程序要件”
申請主體:債務人(企業)、債權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均可申請;
管轄法院:由債務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數據支撐:2025年全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中,債務人主動申請的占比達67%。
二、涉非吸罪破產案的“刑民交叉處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涉非吸罪破產案需遵循以下規則:
(一)刑事程序與破產程序的“協調機制”
中止與恢復規則:刑事程序啟動后,破產程序可中止;刑事程序終結后,破產程序恢復;
信息共享機制: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涉案信息共享平臺,協同推進刑民程序。
創新實踐:某省高院推行“刑民一體化處理”機制,對涉非吸罪破產案實行“一案一策”協調。
(二)資產處置的“優先規則”
刑事追繳優先:對非吸罪涉及的贓款贓物,優先用于退賠集資參與人;
剩余財產分配:贓款贓物退賠后,剩余財產按破產法規定分配。
典型案例:某企業破產案中,刑事追繳贓款1.2億元后,剩余財產按職工債權、稅款、普通債權順序分配。
(三)責任追究的“穿透式審查”
實際控制人追責:對隱匿資產、轉移財產的實際控制人,追究拒不執行判決罪;
中介機構連帶責任:對審計、評估機構協助隱匿資產的,追究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數據支撐:2025年全國涉非吸罪破產案中,追究實際控制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占比達53%。
三、實務案例解析
案例1:某公司因欠款5000萬元被起訴,同時涉嫌非吸罪。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中止破產程序,待刑事程序終結后恢復,最終刑事追繳贓款3000萬元,剩余財產按破產法分配。
案例2:某企業實際控制人通過破產程序隱匿資產2000萬元,法院認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四、風險防范與實務建議
(一)企業自救策略
提前申請破產:在刑事程序啟動前主動申請破產,爭取程序主動權;
資產隔離安排:通過信托、保險等方式隔離核心資產,防止刑事追繳。
(二)債權人維權路徑
參與破產程序:及時申報債權,監督破產管理人履職;
刑事控告:對涉嫌非吸罪的企業,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
(三)中介機構合規建議
審慎核查資產: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企業,加強資產盡職調查;
建立防火墻機制:對高風險項目,實行雙人復核、內核審批制度。
典型案例:某會計師事務所因未盡審慎核查義務,被法院判決對破產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結語:從“危局求生”到“合規重生”
2025年法律修訂通過細化刑民交叉案件處理規則、強化責任追究,推動了破產程序的法治化進程。企業在面臨債務危機時,既要善用破產保護機制,也要防范刑事風險,在法治軌道上實現自救重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構建公平的市場退出機制,實現經濟秩序的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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