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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哪些還款行為可能被撤銷?——偏頗性清償認定全解析
時間:2025-06-05 16:18:17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中哪些還款行為可能被撤銷?——偏頗性清償認定全解析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的一項核心職責是追回債務人偏頗性清償行為,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但實踐中,對“個別清償”的認定常引發爭議。本文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等法律法規為核心依據,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案例,系統解析偏頗性清償的認定標準、例外情形與實務策略。
一、法律框架:偏頗性清償的“雙重認定標準”與“三類可撤銷情形”
雙重認定標準
主觀要件:清償時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客觀要件:清償行為導致債權人獲得優于破產程序的受償效果。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1條、第32條。
三類可撤銷情形
情形1:臨界期內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情形2:對原無擔保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情形3: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實務案例:某企業破產前3個月向關聯方清償500萬元,法院認定屬偏頗性清償,判令返還。
二、實務突破:偏頗性清償認定的“四大核心爭議”與破解路徑
爭議1:清償時是否“明知”破產原因
破解規則:以客觀財務狀況為準,無需證明債務人主觀惡意;
實務技巧:通過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證明清償時資不抵債。
爭議2:“小額清償”是否屬可撤銷范圍
破解規則:單筆金額小但累計達標的,仍可撤銷;
實務案例:某企業每月清償某債權人10萬元,累計6個月后破產,法院判令全額返還。
爭議3:清償行為是否“使債權人受益”
破解規則:以債權人是否實際獲得更多受償為核心標準;
實務案例:某企業以明顯不合理高價回購債權人貨物,法院認定債權人未實際受益,撤銷清償。
爭議4:例外情形的“四類豁免規則”
豁免1: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如清償后獲得新融資);
豁免2:水電費、工資等必要支出;
豁免3: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個別清償;
豁免4:清償時債務人財產尚未出現破產原因。
實務案例:某企業清償員工工資后破產,法院認定屬必要支出,不予撤銷。
三、特殊情形:偏頗性清償認定的“三類特殊主體”與“程序要點”
“關聯方交易”的“穿透式審查”規則
規則:對關聯方的清償需審查交易對價合理性;
實務案例:某企業以明顯低價向關聯方轉讓資產,法院穿透認定屬偏頗性清償。
“金融債權人”的“特殊保護”規則
規則:對存款本金、利息的清償一般不認定偏頗性清償;
實務案例:某銀行在破產前獲償貸款本息,法院認定屬正常金融業務,不予撤銷。
“涉外交易”的“法律適用”規則
規則:涉外偏頗性清償可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可能延長追責期限;
實務案例:某外債清償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外,法院適用中國法律認定可撤銷。
四、實務建議與風險防范
管理人的追索策略
受理破產申請后,立即調取債務人財務賬冊、銀行流水;
對可疑清償行為,優先申請財產保全;
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同步主張返還財產及孳息。
交易相對方的合規建議
與債務人交易時,審查其財務狀況及破產風險;
如被追索,主張“小額清償”“必要支出”等豁免情形;
敗訴后主動履行返還義務,避免“執行難”引發的二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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